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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财政拨款使用的通知
2015-09-16 22:29     (点击: )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
按照国务院、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凡是财政拨款资金须自拨款年度起两年内使用完结,零结余,否则,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
凡在省教育厅科技处2011年以来立项的科研计划(含重大科技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优秀人才、一般项目、专项项目)负责人,请在遵守财经纪律前提下合理使用经费。凡是要求1:1经费配套的项目,请先使用财政拨款部分。
科技处
2015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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