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 “创新驱动”战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决定启动2013年金州新区第二批科技计划申报工作,本批计划包括7个补贴类专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与范围
2013年全区补贴类科技计划申报工作将严格按照《金州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金州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项目、产品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金州新区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金州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金州新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项目申报的范围是补贴类科技计划,即达到相关条件或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贴的计划项目,具体包括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科技创新主体支持计划、科技条件平台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推进计划中的7个专项。凡符合相关项目要求的单位均可申请资金支持。
二、支持内容与申报材料
㈠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专利专项(编号:ZS1)
⒈支持内容
⑴对2012年在国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支持5000元和2000元;
⑵对在2012年获得外国(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支持,其中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每件2万元,其他的每件1万元。
⒉申报材料
需要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⑴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⑵专利证书复印件;
⑶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本专项已于今年三月份下发申报通知。
申请人只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
2份即可。
㈡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示范专项(编号:ZS2)
⒈支持内容
⑴对在2013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支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⑵对在2013年获得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含服务型企业),根据企业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数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总数(服务型企业年内帮助新区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数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分别支持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⒉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含服务型企业)需提供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⑴《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示范专项申报书》;
⑵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㈢科技创新主体支持计划高企专项(编号:ZT1)
⒈支持内容
⑴对在2012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10万元;
⑵对在2012年获得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2011年获得认定的只享受了一年支持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5万元;
⑶对在2012年以前获得过资金支持后又有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认定,且获得资金支持的时间不超过三年、有租房协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在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认定未获得资金支持且有租房协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在2013年通过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认定且有租房协议的企业给予支持。
⒉申报材料
需要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⑴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金州新区科技创新主体计划申报书》(高企专项);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⑵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金州新区科技创新主体计划申报书》(区级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支付租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㈣科技创新主体支持计划机构专项(编号:ZT2)
⒈支持内容
⑴对在2012年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支持,其中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支持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⑵对在2012年获得认定未获得支持和2013年新认定的区级研发中心(院、所)、设计中心(院、所)、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分别支持10万元。
⒉申报材料
需要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⑴《金州新区科技创新主体计划申报书》(机构专项);
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研发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
㈤科技条件平台支撑计划载体专项(编号:PT1)
⒈支持内容
⑴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社会力量投资新办的各类孵化器和创新大厦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⑵对通过认定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大厦等科技载体给予房租支持,支持标准为第一年0.5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4元/平方米•天、第三年0.3元/平方米•天,其面积按照2012年底前入驻孵化器、创新大厦的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租赁面积计算,科技型企业具体包括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区级高新技术产品与项目、研发机构和平台等。
⒉申报材料
需要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⑴《金州新区科技条件平台支撑计划申报书》(载体专项);
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孵化器、创新大厦等科技载体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与项目、研发机构和平台等认定证书复印件;
⑷入驻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支付租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㈥重大科技创新推进计划配套专项(编号:ZD1)
⒈支持内容
对2012年以来获得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不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去年已获区级科技立项支持的单位除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受本年度科技扶持资金总额限制,对半导体、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设计与创意五大领域的项目重点支持,最高按到位资金100%予以配套,对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现代农业六大领域的项目一般支持,最高按到位资金50%予以配套。
⒉申报材料
需要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⑴项目立项文件及拨款证明;
⑵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㈦重大科技创新推进计划补贴专项(编号:ZD2)
⒈支持内容
对在新兴产业领域有新增投资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房租、合同能源管理等资金支持(已同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对组织区内企业进行配套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给予合同额最高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组织区外企业进行配套的,给予合同额最高5%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申报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⑴项目上一年度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能源管理合同额在1000万以上;
⑵申报房租资金的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需入驻产业发展指定用房;
⑶申报单位能提供相应的发展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或能源合同实施能力;
⑷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实施项目并具备实际的投资能力和项目实施条件。
⒉申报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⑶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201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⑷申报房租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房屋租赁凭证;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上年度能源合同及相关税务证明。
三、其它
⒈申报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7月31日上午9点半前,报送地点行政楼409室,联系人范松国,联系电话87403861 13478729125.
申相关文档可登录科技局网站进行下载。
⒉科技局各处室接受各申报单位电话或当面咨询。
⒊社会各界可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向科技局进行举报,联系人:张岩,电话:87697667。
4.未尽事宜可咨询科技局相关处室。各类计划(专项)分工如下:
序号
|
计划类别
|
专项名称
|
负责处室
|
联系人
|
电话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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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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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专项
|
知识产权处
|
于春盛
|
87696365
|
2
|
示范专项
|
3
|
科技创新主体支持计划
|
高企专项
|
科技创新处
|
李丽媛
|
87690015
|
4
|
机构专项
|
孙伟贺
|
87690023
|
5
|
科技条件平台支撑计划
|
载体专项
|
科技创新处
|
李丽媛
|
87690015
|
6
|
重大科技创新推进计划
|
配套专项
|
发展计划处
|
曲丽
|
87687007
|
7
|
补贴专项
|
产业促进处
|
张晓茵
|
87690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