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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2016-08-18 16:10     (点击: )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复审管理办法》,详见自然科学基金委官方网站首页“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栏目)的规定,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提出复审申请

  1.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接收工作自8月22日开始,8月30日16时截止。

2.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写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复审申请表)并于8月30日16时前提交。

3.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打印2份复审申请表,确认纸质与电子复审申请表内容一致,并在纸质复审申请表上签字。不予资助复审申请人应当将签字后的纸质复审申请表由本单位科研秘书统一报送至科技处(行政楼405室)截止时间:2016830过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复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告知复审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复审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2.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将在11月4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3.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复审申请人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处理结果。

  非集中接收期受理项目的不予资助复审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四、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 87403861

科技处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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