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大连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大科社农发〔2018〕13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主要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布局,拟开展首批大连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和数量
聚焦我国疾病防控策略,参照“十三五”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结合我市重大慢病、重点传染病防控需求,本年度将在心血管系统疾病、肾病、骨科疾病、病毒性肝炎4个疾病领域布局建设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已获批国家、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可自主申报相应领域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不受申报及认定名额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连地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能够协同联合不低于3所二级以上医院及5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慢性疾病、感染性疾病领域应协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鼓励本市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协同网络。
2、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申报领域临床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具有市一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专)科资格。申报前3年,本领域门诊、住院人数等临床工作量指标应居于我市前列。
3、具有申报领域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者经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4、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临床经验丰富、学术水平在我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专家作为中心负责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人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市相关学科发展。
5、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实验室等开展医学临床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近五年内,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成效显著,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励。具有适宜技术推广基础,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6、依托单位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持续有效的人员、资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条件支持,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相关说明
1、同一医院在同一年份原则上只能牵头申报一个中心。已获批国家、省级中心的可同时申报市级中心,不受申报及认定名额限制。
2、申报单位须提交《大连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附件1)、《大连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附件2)纸质材料一式1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2份(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2份)。
3、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9年1月3日前报送至科技处409,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园
联系电话:87402103
附件:1、
附件1:大连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docx
2、
附件2:大连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docx